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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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Mar-26

本網站在商標《尼斯分類》第11、12類使用"skytopia"名稱作為商標,僅在美國使用。
"skytopia" used as trademark in Classes 11 and 12 of the Trademark Nice Classification, for use in US only.
根據「普通法」,「未註冊商標」也是「商標」。
"skytopia"的英文全稱寓意是 Sky To Prowess Interglobal Asia.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中消協發布了2019年消費維權年主題,主題為“信用讓消費更放心”。
中文名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英文名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別 稱 3·15 節日時間 3月15日 節日類型 文化節日 節日起源 機構設定 節日意義 宣傳維護消費者權益 設立機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設定時間 1983年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並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CCTV-1)現場直播3·15晚會。
(請各位謹慎甄別內容,自擔風險。)
2025-Mar-26

本網站在商標《尼斯分類》第11、12類使用"skytopia"名稱作為商標,僅在美國使用。
"skytopia" used as trademark in Classes 11 and 12 of the Trademark Nice Classification, for use in US only.
根據「普通法」,「未註冊商標」也是「商標」。
"skytopia"的英文全稱寓意是 Sky To Prowess Interglobal Asia.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中消協發布了2019年消費維權年主題,主題為“信用讓消費更放心”。
中文名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英文名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別 稱 3·15 節日時間 3月15日 節日類型 文化節日 節日起源 機構設定 節日意義 宣傳維護消費者權益 設立機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設定時間 1983年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並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CCTV-1)現場直播3·15晚會。
(請各位謹慎甄別內容,自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