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際公路 Interstate hig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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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Mar-26


本網站在商標《尼斯分類》第11、12類使用"skytopia"名稱作為商標,僅在美國使用。
"skytopia" used as trademark in Classes 11 and 12 of the Trademark Nice Classification, for use in US only.
根據「普通法」,「未註冊商標」也是「商標」。
"skytopia"的英文全稱寓意是 Sky To Prowess Interglobal Asia.




美國州際公路是美國一條總路程為4.6萬多英裏的公路。
中文名 美國州際公路 外文名 Interstate highway 發展意義 促進現代社會的移動性 目    標 降低社會生產成本,增強國家實力 目    的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提供更多選擇 總裏程 4.6萬多英裏(2003年數據)

州際公路系統由1956年聯邦資助公路法案(或稱1956年國家州際及國防公路法案)授權修築。該法案是由美國主要汽車制造商推動並受到當時總統艾森豪的支持。艾森豪由於1919年隨部隊由林肯公路橫跨美國的不便經驗以及在德國眼見該國高速公路系統對部隊高速移動的影響,他認為建設州際公路是提高軍隊機動性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大力支持該法案。
早在1930年代末期,民間已經開始規畫新的超級公路系統,以迎接高車流量的新紀元。部分地區在1920年代,已經開始使用高速公路,如紐約高速公路系統(New York Parkway System)。隨著車流量的增加,有些人開始看到修築新的國家級公路以連接舊有的開放式美國國道系統的必要性。1955年出版的國家州際公路系統的大略位置(General location of national system of interstate highways,又稱州際公路黃皮書)指出了整個系統建設的方向以及新公路的大略位置。
雖然州際公路系統仍持續的修築和擴張,一般以1991年9月15日90號州際公路在愛達荷州瓦勒斯的最後一個紅綠燈被拆除為州際公路系統的完工日。原本的預算是二百五十億美元,在十二年內完工,但最後決算則是斥資一千一百四十億美元,工期長達三十五年。
然而目前在95號州際公路紐澤西州段仍有一段缺口,該路在特蘭頓北方終止,並在其東方約10哩處沿紐澤西收費公路繼續向東北行。在2009年賓州收費公路/95號州際公路交流道專案完工後,原95號州際公路以東的276號州際公路將改編為95號主線並接上紐澤西收費公路;276號以北的原95號州際公路主線則可能改編為195號。至此,第一階段的州際公路系統可告竣工。
密蘇裏州和堪薩斯州各自宣稱它們擁有第一條州際公路(70號和44號)。在1956年聯邦資助公路法案通過之後,密蘇裏州在同年8月2日發包了前三個計畫,堪薩斯州則認為70號州際公路堪薩斯州段是第一段施工及完工的州際公路。然而,這段公路的建造在法案通過前即開始。賓州收費公路(1940年10月1日通車)則號稱是美國第一條限制進出和有分隔島的公路

美國公路和運輸官員協會(AASHTO)規定了州際公路標準。除非聯邦公路署(FHWA)同意,所有州際公路均應符合該標準。近年來,這些標準規格愈趨嚴謹。州際公路雙向至少應各有二個車道,路面為瀝青或混凝土材質。另外一個重要的規格是限制進出,所有車輛只能透過匝道進出州際公路,紅綠燈僅設在收費站和匝道儀控(依主線上的車流量管制匝道上可進入的車輛數,通常在尖峰時間才使用),但目前仍有少數路段不符合這個標準。

州際公路通常在附近地區中擁有最高速限。各州對於速限有不同的規定,範圍大約在65哩/時至80哩/時(100公裏/時至130公裏/時),一般來說,北方州的速限較低,西部各州的速限則較高。都市附近的速限則在50哩/時至65哩/時(80公裏/時至100公裏/時)不等。

州際公路除了平時負擔客貨運輸之外,更有軍事國防與救災的用途,例如快速移動軍隊和災民撤離。在戰爭或天災時,州際公路可以提供人民最快速的方式撤出某特定區域。此時,所有的車道均會被設定為離開該區域的方向。這套程序在1998年颶風喬治侵襲紐奧良時第一次被啟動,之後在2004年坦帕遭受颶風查理侵襲與2005年颶風卡崔娜和麗塔侵襲紐奧良、休士頓時,州際公路均發揮快速撤離災民的效果。

大約百分之五十六的建造與維護成本由使用者支付,其中最大宗是由州政府及聯邦政府征收的燃料稅以及收費公路的過路費與過橋費。在美東,在1956年之前修築或計畫的州際公路有一些是以收費公路的方式營運。其他的成本則由聯邦預算支出。這些預算有些時候被視為資助汽車工業發展的補助金。由於美國各城市向外圍擴張,高速公路的維護成本亦隨之水漲船高,因此興建新公路的預算受到擠壓。這使得收費式高速公路成為新州際公路較可能的營運方式。有些州際公路的維護作業則改由外包(例如VMS Inc.負責維護德州段的35號州際公路),此作法可節省州政府的維修成本,州政府亦可以將重點放在改善快速發展地區的交通。但州際公路系統的未來仍值得我們深思。可能的方向是部分公路必須改為收費以增加收入支付維修及未來道路興建的費用。目前有些城市已開始對高承載車道收費,例如聖地牙哥、鹽湖城、明尼阿波利斯、休士頓、達拉斯、亞特蘭大以及華盛頓特區。

聯邦在州際公路經費的主導角色使其擁有了美國憲法未賦予的權力,例如幹涉各州的商業發展。聯邦政府藉由扣留公路基金的方式,強迫各州的立法機構通過各式各樣的法律。雖然某些違反了州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仍判定這種做法是符合憲法中的商業條款。
首要的例子是1974年起規定州際公路速限為55哩/時(90公裏/時)。最初的用意是節約汽油的用量以度過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機,但這個規定維持了21年。這個例子給了歷任總統和國會信心,通過了更多的法律,即使有些和公路或運輸沒有很大的關連。例如:
合法飲酒的年齡提高到21歲。
要求州政府公開性侵害罪犯的資料。
提高酒測標準,駕駛酒精濃度超過0.08%即視為酒醉駕車。
這些聯邦法律,各州應訂定最低實施標準與罰則。例如,最低罰款、未成年飲酒定罪人數下限(每年至少要將多少人以未成年飲酒定罪)或提出未能達到該下限的執行說明。但這些作法在民間引發爭議。支持者認為這是一種促使各州通過一致性法律的動力;反對者則覺得這種強制作法使得聯邦與州的權力失衡,而且聯邦可以利用扣發預算的方式,更有效率的脅迫各州通過法律。甚者,有些人以為此舉違憲。某些州的執法單位認為訂定未成年飲酒定罪人數下限使得該單位與21歲以下的人民關系緊張,但各州一旦失去聯邦對州際公路的補助,將馬上面對基礎建設惡化以及財政困難等問題;當然,理論上失去補助的州如果得到州民支持,其可以要脅聯邦不再維護州內的州際公路,但目前沒有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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